當政府藐視司法.統治合法性搖搖欲墜!
中科三、四期裁定停工案,馬英九公然干預司法,但只要法官不理會,無傷;問題大條的是,
馬標榜依法行政,卻縱容官員一路蔑視法院,曲解法令照樣趕工,登廣告嗆法院,還嗆後果由法院負責,
其惡形惡狀,令人髮指!
回顧最典型的馬式藐視司法:馬市長積欠健保數百億,市地被查封,行政訴訟敗訴,監察院糾正,大法官釋憲,
結論都指向北市無理由;而馬當上總統,照樣年編預算百億,由中央還錢,市府不還就是不還!
監察院糾正該預算於法無據,馬照樣不甩!
這種目無法紀、朕即法律心態,可以一路連結到美牛案的「議定書高於法律」、
兩岸協議「自動生效」及ECFA事涉主權疑慮而堅拒公投,
致憲法第二條「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」所標舉之人民意志,被馬全面撲殺!
憲法核心功能在保護人民,約束政府,防止國王人馬濫權,行政(訴訟)法則加以落實。
請不要小看馬英九這種違法違憲犯行,大英百科有關行政法(administrative law)的解釋,讓我們警覺到嚴重性。其要旨如下:
一、 行政法具有司法意義,又具有憲法和政治意義。
二、 行政法院可以取消不合法的決定,但無法強制政府如何辦事,無法加以制裁,更無法對政府發號施令。
三、 但實際上,法院受到這樣的限制,影響並不大,因為所有的政府,包括通過革命而上台的政府,
都願意顯示其「政權的合法性」,很少會對它所承認的法院之決定置之不理。
是以,當政府藐視司法時,即意味其合法性隨之流失,乃歷史共識。
相對,法官若淪為國王違法之幫凶,其彰顯合法之權威性必也瞬間流失,其理甚明。
而這一切民主政府合法性之邏輯,都合乎民主理論奠基者John Locke所提倡的憲法基本原則:
個人可以做任何事,除非法律禁止;政府不能做任何事,除非法律許可。
藐視法律,馬是累犯,統治合法性搖搖欲墜!
(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