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往下捲動→文章區

Katherine Jenkins - Nella Fantasia

2011-01-19

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

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

刊登於20110119自由時報

十八趴爭議之根本在:是否違憲?考諸前案,一九九六年,蘇煥智等五十五位立委針對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」所提釋憲案,與十八趴相同,關鍵在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解釋。

一九九九年,大法官會議對該案做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:將福利資源作限定性之分配,對「有照顧必要者」提供適當扶助,並未違憲。

唯「四八五號解釋文」對憲法第七條「平等原則」做了明確定義與解釋,並據以要求該條例「應通盤檢討改進」;其解釋要點,自可用來檢驗十八趴:

要點一、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,並非指絕對、機械之「形式平等」,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「實質平等」。
因此,凡具有某年以前年資的公務員,均享十八趴優存利率之形式平等,並不符憲法第七條乃指「實質平等」之大法官解釋。

要點二、對於受益人之範圍,應斟酌其「須照顧之必要性」,不得僅以特定身分作為「區別對待」之唯一依據;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,則「不得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」。

近來媒體及憤怒的「一般人」指證歷歷,有多少公務員,包括肥貓,都具備形式上之公務員身分,但其收入等實質條件,根本沒有「須照顧之必要性」,且一路受到「明顯過度之照顧」,證明十八趴嚴重違背大法官解釋。

要點三、鑒於國家資源有限,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,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,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。

揆諸新年度政府總預算,國家負債空前沉重,馬政府未直接廢掉造成財政重擔之行政命令,反暗渡陳倉搞法制化,也從未查考大法官解釋,予以通盤修正;任令既得利益者繼續享受「明顯過度之照顧」;面對民怨排山倒海,仍不考慮儘速廢止,僅以「口說排富修法」敷衍,行嗎?

絕對掌控立法權的執政黨,是可以悍然不理大法官解釋;但,政府合法性,不僅在於政權取得是否合法,更在於取得政權後,是否遵從司法裁判;不理會大法官釋憲,政府合法性搖搖欲墜!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及北社成員)

2011-01-06

溫和暴政


溫和暴政

刊登於20101230自由時報

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說:如果暴政出現在民主國家,會是「溫和暴政」,將比帝王暴政更廣泛,且因相對溫和,人民沒感覺。

洪英花法官事件是馬政權兩、三年來,遂行「溫和暴政」的惡行之一;五都選舉結果,則證明托克維爾理論正確:人民被暴而無感,恐怖!與敵國簽協議,黑箱獨斷,拒斥實質審議,是典型暴政!而雙手抓狂,染指司法,更是「溫和暴政」之極,意圖依法施暴!

揆諸歷史,民主權力與司法獨立之進化,就是從暴君分權的過程;如今馬接連迫害法官周占春、洪英花,是反其道!企圖將台灣已然分立的公權力,用非武力溫和手段,實質奪回,行暴政。

四份法官問卷,回收卅份,十九比四,撲殺洪英花!正義何在?憲法賦予法官崇高地位,竟任由一小撮同僚,奪權,判良窳?可乎?合憲乎?常言司法大病灶:獨立為名,行獨攬之實,制衡機制,零!信然。

法官評鑑,為何捨最具「專業制衡」意義的律師?
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等,多年來經常性進行法官評鑑,為何不納入法定機制?此其一。

近年法官貪瀆案接連爆發,貪瀆者,竟可長期盤據法官自律組織,足以反映:現行制度之自閉與喪失免疫力,也反映所謂法官評鑑之荒謬!而回歸審判品質,制度迫使自外於社會,恐龍法官存焉!至於探討已久,能抑制公權力濫用,能與「公民常識與價值觀」接軌的陪審制,為何遲不引進?此其二。

○○九年,日本重新引入陪審制;而早在一七七六年,美國獨立宣言所指責「英王剝奪了殖民地人民,由陪審團審案的審判利益」就已經是獨立主訴求,那是向國王分權奪權的革命;馬,反革命!想染指司法權,搞暴政;謹呼籲重新嚴肅思考,加速引進陪審制,以平衡或抑制,被惡搞的司法權!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
郝裝傻 檢調也裝傻

郝裝傻 檢調也裝傻

刊登於20101225自由時報

郝龍斌的「新」內閣,幾位戰犯級幫凶,回鍋的回鍋,升官的升官,更刺激我們警覺,該辦郝龍斌了吧?

新生高偵辦久矣,就看檢調的良心與信仰;花博,沒問題嗎?只舉一端:花博「舞蝶館等」、「夢想館等」及「花茶殿等」三工程案,最後均只剩一家投標,且決標金額與底價差距,兩案只差百分之.一,另一案完全命中!沒有弊端嗎?眉角就在,三標案均採備受爭議的「異質採購最低標」方式決標!

何謂異質採購?一般決標方式有個缺點:若只比價格,容易造成條件較差者,反因標價最低而得標,造成品質低劣。於是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訂有「最有利標」決標辦法,加入價格以外決標元素,但前提有二:必須是「異質」採購;不宜以最低價決標者。

所謂標案之「異質」是「異」在:這種標案的施工或勞務供給之好壞,不能只看價格,而必須將其他條件列入「評選」。舉例,找建築師,你就不能以「最低價決標」,因為能力及實績,天差地別!
立意很好,問題在「最有利標」捨「一翻兩瞪眼」的最低價決標,而改採「綜合評選」,就活生生加入容易上下其手的「人」的因素。三案評選委員,「府內評委」都過半數,對照妙不可言的決標金額,沒問題嗎?

再者,市府不直接採「最有利標」作業,而依據行政院工程會為了防弊而加料的「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」辦理,該須知本意在,若廠商差異小,評選後仍以最低價決標。可明眼人一看便知,不管如何防弊,均可透過「評委」操控。市府利用此法令漏洞,故意對外標榜是「公開招標」、是異質採購「最低價」決標以掩人耳目,由決標結果來看,根本是欲蓋彌彰!

檢調還能裝傻嗎?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
依法國旗應該在哪裡

依法國旗應該在哪裡

刊登於2101221自由時報

當賴幸媛笑得很超過,很堅不可摧的時候,就表示她又以「馬核心外圍台籍砲灰」的角色,為「馬背叛台灣人」塗脂抹粉。甚麼「國旗原本在哪裡,就在哪裡?」根本馬屁不通!這面國旗,對內,燒掉它,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;可當面對「軍事敵國」,藍綠就應一致對外,「愛在哪裡就在哪裡」以宣示主權!

就算退而求其次,我們也要問,「原本在哪裡」能不包括「法定應懸掛國旗」的地方嗎?當然不行!若不包括,就是馬違法!

依據「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」規定,政府機關學校團體,及軍事部隊「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,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。(第六條)」;「應於適當地點,樹立旗杆,每日升降國旗(第十條)」。

圓山飯店由交通部所屬「台灣省敦睦聯誼會」管轄,故宮則直屬行政院,後者百分百是官方,前者至少是半官方;再者,全世界大飯店慣例,都升起入住「貴賓」之國旗與本國國旗。陳雲林雖Q咖,在馬眼中,可是「貴」不可言!

這兩個地方,敢說國旗「原本」都不在「依法依慣例」都應該在的「那裏」嗎?還有,陳雲林車隊所經之處,附近有多少政府機關學校,甚至軍隊,而依據過去馬迎欽差、迎貓熊的無可救藥紀錄,大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。

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: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,而「除去」國旗本身,正是「意圖」侮辱國家,以滿足對方「你必須承認你不是國家」的公然侮辱之要求,乃天下盡知!

謹呼籲全民,發動搜索,將所有依法、依慣例應懸掛的國旗,卻遭「損壞」、「除去」或「污辱」的證據,提供給媒體,或在網路發布;且告訴馬政府,「原本」依法,國旗「應該在哪裡」的正確答案,並繩之以法!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

誤打誤中三都

誤打誤中三都
刊登於20101218自由時報
案發三週了,檢方大開記者會,強調依據證據顯示,「幾可確定」全案是馬面誤擊。

提醒檢方,若真如外界之合理懷疑,檢察官顯然「一體」奉命,要排除「政治動機」,要排除「為了影響選舉」;那麼,檢方就無法解釋,馬面為何選擇那個時間,那個地點?為何選擇那樣的行凶方式:死無退路,卻必留下「現場打著燈光,台上當眾行刑」之聳動畫面,巧妙提供選前之夜瘋狂炒作?

若只是鬧場,只是要對方丟臉,不管槍擊目標是誰,為何不從台下射擊非致命部位,以留後路?更不解的是,現場警方及黑道部署,證明事先知情有人要鬧場,為何不盤查馬面這種曾威脅總部,而助選人員甚至警方也認識的特定對象?

誤擊說,鬧場說,能說通以上問題嗎?再者,檢警一路認定目標不是連勝文,那麼,使連勝文臨時改變行程的那通電話,到底來自何人?希望公布此一關鍵線索的呼籲此起彼落,檢方為何寧可挨罵,就是堅不透露?

再者,檢方再怎麼想草草了結,再怎麼害怕李昌鈺介入,杜義凱這位關係人,檢方為何沒有勿枉勿縱的動作?一句「奶粉錢」,一句不合邏輯的「誤擊」,就要人民吞下去嗎?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
ECFA維基解密

ECFA維基解密
刊登於20101214自由時報

第六次江陳會即將舉行,報載「維基解密」日前公布,李光耀對美國副國務卿史坦柏格直言,中國最終要讓台灣重返中國,若有需要,隨時可切斷中國供台資源

而這也正是反對簽訂「這樣的ECFA」之核心隱憂!沒有人反對與中國簽協定、改善關係;問題是,如此包山包海的全架構協定,必遭「軍事敵國」綁架!

但泛統論者卻策略性,把這個意思化約成一句話:民進黨就是反ECFA!並接著導向「民進黨鎖國」;從五都選前到選後,他們賣力製造一個假象,好像ECFA已經成功得不得了,民進黨根本避談!

十三日聯合報華姓記者則細數小英過去主張,然後質疑蔡英文「她有可能調整民進黨的定位與走向嗎?」好像小英已經嚇到準備拔掉民進黨政策?又好像是說:小英還敢反ECFA嗎?

不懂!到底發生甚麼事?甚麼成績單?甚麼民意反應?證明發展中的ECFA,已成舉國歡騰的偉大政策?我們聽到的只有中國政治外交打壓,沒半點放鬆;對進口台灣種苗,更刁難;台灣貧富不均更嚴重,泛統們究竟在樂甚麼?

除了反對包山包海之外,精確說,反對簽,是反對馬簽!反對馬政府簽!看看中科三、四期爭議,馬政府對法院之藐視,雖然我們對法院也有意見;看看美牛進口案,蘇起竟敢代馬展現「議定書高於法律」那種悍然不守法的暴君式氣燄!還有,ECFA簽訂過程死守黑箱,那種悍拒「直接民權決定重大政策」的霸道,整個馬政府最終歸結到一個概念:凡可取給於中國者,必獨斷獨行;凡無涉者,像二代健保,就隨民意做流水。沒有理想,沒有治國方略,滿腦只有中國。

陳雲林先生也聽聽:沒有人故意與中國作對,但這樣的元首若放到中國,必遭全中國全面唾棄!而就中國角度,台灣,用誠心與你作對者,才值得敬重,因為必得民心。換中國也一樣!
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