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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therine Jenkins - Nella Fantasia

2011-01-06

依法國旗應該在哪裡

依法國旗應該在哪裡

刊登於2101221自由時報

當賴幸媛笑得很超過,很堅不可摧的時候,就表示她又以「馬核心外圍台籍砲灰」的角色,為「馬背叛台灣人」塗脂抹粉。甚麼「國旗原本在哪裡,就在哪裡?」根本馬屁不通!這面國旗,對內,燒掉它,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;可當面對「軍事敵國」,藍綠就應一致對外,「愛在哪裡就在哪裡」以宣示主權!

就算退而求其次,我們也要問,「原本在哪裡」能不包括「法定應懸掛國旗」的地方嗎?當然不行!若不包括,就是馬違法!

依據「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」規定,政府機關學校團體,及軍事部隊「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,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。(第六條)」;「應於適當地點,樹立旗杆,每日升降國旗(第十條)」。

圓山飯店由交通部所屬「台灣省敦睦聯誼會」管轄,故宮則直屬行政院,後者百分百是官方,前者至少是半官方;再者,全世界大飯店慣例,都升起入住「貴賓」之國旗與本國國旗。陳雲林雖Q咖,在馬眼中,可是「貴」不可言!

這兩個地方,敢說國旗「原本」都不在「依法依慣例」都應該在的「那裏」嗎?還有,陳雲林車隊所經之處,附近有多少政府機關學校,甚至軍隊,而依據過去馬迎欽差、迎貓熊的無可救藥紀錄,大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。

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: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,而「除去」國旗本身,正是「意圖」侮辱國家,以滿足對方「你必須承認你不是國家」的公然侮辱之要求,乃天下盡知!

謹呼籲全民,發動搜索,將所有依法、依慣例應懸掛的國旗,卻遭「損壞」、「除去」或「污辱」的證據,提供給媒體,或在網路發布;且告訴馬政府,「原本」依法,國旗「應該在哪裡」的正確答案,並繩之以法!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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