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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therine Jenkins - Nella Fantasia

2010-09-13

從ECFA看泛統鬥嘴

從ECFA看泛統鬥嘴


花風暴太庶民化,以致檢調再怎麼慢吞吞,也淡化不了全民怒審弊案的狂潮。於是我們看到十一日聯合晚報社論「五都選舉與兩岸政策」,意圖干擾選民思維。

社論說:五都選舉,原與兩岸政策無關,但其結果若造成民進黨「重新執政後就廢ECFA」真的發生,那麼就會「走向斷裂國家整體發展路線的險惡棋局」。

而從年初聯合報系列社論《六論》主張落實「一中各表」開始,到主張「一中三憲」的統派學者,跑到中時旺報提出《六問》反擊聯合報,這一連串「泛統論」爭議,雙方都承認,中國是否同意乃一切妄想之關鍵,而均顯不堪一擊!令人不禁對其所謂「國家整體發展路線」究竟是甚麼,大惑不解!

中共中央編譯局網站於五月刊出一篇「論海上戰略通道」的文章這樣說:「回顧歷史,我們不難看出,台灣從分離到回歸後,必定迎來中國的復興;相反,如果中國積弱積貧,列強將乘機攫取,然後以此為基地, 侵略中國本土,最後形成山河破碎的惡性循環。」

可見,中國想要台灣這塊土地,其主客觀因素圖謀之深,豈是「一中各表幾憲」所能扭轉?而由於馬全速傾中,已換來去年「十一」胡錦濤正式宣示:越過一國兩制,直奔完全統一!

面對此自惹的險局,馬勢須在「完全統一」目標下實施ECFA;而我們看到,竟連賴幸媛在美要求中國放棄武力對台,如此平常之演說,都得向中國表態認錯,試問,國民黨到底還剩甚麼,可以讓人民相信,捍衛民國是真?

台灣生存,關鍵不在外交經濟,而在平常不顯露的戰略觀點,只要放到國際軍事平衡角度,就能掌握「價值觀結盟」的圖存支撐點;國民黨莫此之圖,竟然相信共產黨以經促統成功後,臥榻之側,還會容許國民黨尖聲酣睡?

笨蛋!不該搞「那樣的」ECFA,問題在搞下去就是亡黨!就是亡國!就是捨棄民主價值與自由光榮感!泛統論憑甚麼老做夢,共產黨會讓步?

(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)

2010-09-06

郝個「工務局稽核科長」

郝個「工務局稽核科長」

郝市長提早公布「新生高弊案」調查結果,而國民黨處心積慮營造「郝老實,被四人幫蒙蔽」的無辜印象,恐怕也提早破功!

郝說,市府內控機制沒有發揮,是因為稽核的層級太低,他決定將採購稽核小組由工務局提高到「府級」,若發現缺失,將由他主持的「廉政肅貪委員會」審查。

事實上,採購稽核小組由市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,已經是府級,所謂「提高層級」乃虛晃一招,明顯是為了製造一個假象:「所有弊端都只到工務局為止」,這是第一個郝不老實。

其次,為了達到這個目的,他還說兩年前的稽核報告,之所以沒有發生作用,是因為原有作法是:經主辦單位說明後,就由「工務局稽核科長」結案了(九月五日自由時報),與他在TVBS專訪的說法相同。

但,經查北市府網站,工務局設四處、五科、六室,根本沒有所謂的「稽核科」,這謊話可就太離譜了!

其實,稽核是機制,不是市府編制職位。政府採購內部控制,有兩大機制,一是常規性內部審核,即採購案簽辦過程,均經主計系統的會計室審核;另一則為政府採購法的防弊設計,以抽驗或專案方式,針對被檢舉等「異常案件」進行「稽核」,依法絕不可能如郝所說,由一個「根本不存在的工務局稽核科長」簽結了事。

而根據「政府採購法」之子法「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」第八條規定:有違反採購法之情形者,「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,並副知其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。」「其情節重大者,得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,有犯罪嫌疑者,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。」

稽核小組並非市府獨有的任務編組,而是政府採購法的一部份,處理機制完整,只要依法行政,根本不需要甚麼廉政肅貪小組。

建議檢調,從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下手,追究「採購稽核小組」防弊機制為何失靈或受阻的原因,即可掌握人謀不臧之關鍵。

(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)

2010-09-01

稽核報告四條線索

稽核報告四條線索

郝市府弊端連環爆,也適時發掘兩年前「採購稽核小組」所作編號九七五一一一稽核報告。
署名的施培林先生,任職大地工程處(市府網路),他點出的問題,等同預見眼前弊端;
而進一步了解,有四條線索值得觀察思考:

一、   採購稽核小組,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八條所設,是強化防弊機制,從中央深入各機關的
系統性任務型設計。而從馬郝到胡志強,遇事總說「不知道」、「今天才知道」,卻總得不到諒解,
正是因為如果連這種「政府神經系統」都連結不上,則用以卸責的所謂授權,等同棄權;
而棄權,就是無能!

二、   依據「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稽核作業程序」壹、一、規定,被稽核案件有兩類:
一是隨機抽選案件;二是專案稽核案件,包括民眾或廠商檢舉、民意關切、媒體報導、監審機關移送、主管機關移送、稽核小組建議,及稽核小組召集人交辦,共七種。

本案標明是「專案稽核」而非隨機抽選,那麼,是七種當中哪一種?案子為何被「吃案」,可能線索就在其中。

三、   依據「稽核作業程序」壹、五、有關「稽核結果之處置」規定,稽核報告經核定後,受稽核者
要在十四天內回報改善情形;若未回報,稽核小組須催辦;而經電話催辦一次,發函催辦兩次以上,
就必須簽報召集人,追究責任。

兩年前,稽核小組是否依規定催辦出結果,甚至追究責任?由事實來看,並沒有。為什麼沒有?只有檢
調才有權力偵查。

四、   該稽核報告提到,該案預算因物價變動而調整,但「未見針對會計室意見詳加予以說明」,可見承辦單位根本不甩會計室意見;而依據採購法第十三條、會計法第九十五條,主(會)計乃機關內部審核之法定監辦單位。

可見,郝龍斌不但任務編組的防弊機制掌握不到,連政府正式編制的審核機制失靈,都渾然不知,為什麼?或者,不是不知,而是不理?

(作者為資深電子媒體工作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