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投,主人的事
台灣困境,古今僅有,重大爭議若非從根思維,難釐清。
國民黨擅長「依法」強暴人民主權,勢必「區對區」才能簽ECFA,也照樣合(一中)憲。
這部憲法,長期被國民黨神聖化,
曾說一個字都不能改,近年更KUSO:公投也很神聖,不可隨便用。
主權在民,憲法有這麼了不起?主人公投,是隨便?
這種愚民蠢話,只有放到民主進化史,才能釐清:
現代民主基石:美國獨立宣言或法國人權宣言,
都建基於盧梭「民約論」。而「民約論」核心要旨:
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於「人與人」間,而非「人與政府」間的契約關係。
而兩者差別,位階不同:政府由人民授權而成立,低階﹔
人民與人民的社會契約,乃一切權力的來源,是最高階﹔
而將「人民的意思」落實之方法,就是由人民與人民「訂定」共組國家之基本契約,包括:
要組成怎樣的國家,要成立怎樣的政府,當政府被授權反過來管理主人時,哪些主人權利不可侵犯。
近代,這份契約進化為憲法。
憲法,是凝聚人民共同意志的具體文件,
民選政府則是主人釋放部份權力,以選票「授權」而產生。
憲法與政府都是「人民主權」或「人民共同意志」實務化的結果﹔
不須大道理,既是契約,必要時當然可以改定﹔
而「授權人」位階當然高於「被授權人」,
只要認為政府違反授權約定(含競選承諾)或違反人民共同意志,
就可以收回授權,公投決定。
憲法高於政府自不待言,而「人民意志」絕對高於憲法!
這就是美國獨立宣言「人民有權推翻政府」之精義所在。
公投,是呈現人民共同意志的方法,
是國家最高階的主人權力,絕不是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」,
也不是國會「廢弛職務」,更不是相對低階的政府之恩賜!
國會與政府可負責執行技術,
但,是否公投?何時公投?是主人的事!
至於公投法,乃台灣民主誤會一場,天大誤會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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