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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atherine Jenkins - Nella Fantasia

2011-04-04

最高法院否定恐龍判決


最高法院否定恐龍判決

刊登於20110404自由時報

近日出現不少力挺邵法官法律見解的聲音,可以理解。但實際上,事發次月,即二年九月七日,在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主持,各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全體出席的「刑事庭會議」中,早就否定了恐龍判決!(會議紀錄見http://tps.judicial.gov.tw/faq/index.php?parent_id=540

這個會議的規格,與「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」規定的判例會議相當。以下是該會議結論摘要(部分修改為一般語言):

刑法第二二一條所謂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,在未滿十四歲的情形,該會議基於:

一、刑法「妨害性自主罪」章,立法當時的立法意旨;
二、民法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「無意思能力」;
三、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,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。

認為應該從「保護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」角度,解釋「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」的意涵,且認為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具體的「違反意願」之表示。最後並表決通過: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,應以「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」論罪,也就是對於邵法官判決發回更審,不以為然。

可見這根本是法律解釋的問題,無涉修法!我們也才搞清楚,發回更審後,更審法官為何改就「事實審」部分,認定被告沒時間,也沒空間性侵,而改判無罪;因為「法律審」的恐龍判決已遭最高法院否定!而這個議決不過才去年九月的事,人民不禁要問,一個恐龍判決,被「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」經五十四人表決遭否定的恐龍法官,從司法院院長、地下院長到馬英九仍一路挺到最後,沒問題嗎?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這對夫婦公審日本記者


這對夫婦公審日本記者

刊登於20110320自由時報

一場日本巨災,國共都有人在網路上搞仇日:趁此「天賜良機」「派軍艦到釣魚島插旗」「殺到東京」「一洗國恥」等等。

這種腦殘式喊爽,可理解,令人驚駭的是,T台夫婦檔,接續長達三小時的談話節目,竟用漂亮語言包裝,動用超大篇幅,連日修理日本人!最反人性的一次是,特地邀來前日本共同社記者,當眾「受審」,迫使他幾度承認日本人很爛!而語言障礙,每每讓他欲言又止,苦不堪言。

這回災變,日本人民令國際讚嘆,日本政府則確有不及格處,但把一個遭逢國難中的日本人,請到台灣電視節目中連番羞辱,會比台灣藉他山之石、檢討自己國家更重要嗎?有必要用那麼大篇幅,當著日本人重批「日本人浪得虛名」嗎?那種滿臉見獵心喜,太失格了!
這種反人性、不人道異常,恐怕只能說,與意識形態有關。

如黃昭順立委的前辦公室主任趙志勳先生,先是對日本海嘯幸災樂禍,接著又對前來打氣的國民黨中常委說「現在是只有綠營的意識形態才是正確的喔!」

令人駭異的是,國民黨人之搞不清楚狀況,就像他們也搞不懂,網路虐貓為何會被人肉搜索?實則因為,這些人不人道,用意識形態扭曲人道!

這也是大地震隔天,中國鄉民在各大互聯網站登出「熱烈慶祝日本大地震」,類似標題超過千萬條!

國共這種反人性、不人道異常,當然,與意識形態有關!
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
老胡 沒法度

老胡 沒法度


刊登於20110311自由時報

台中大火舉國譁然,胡志強始終試圖證明,法令規定的事他都做了,是法令問題,他沒問題!

第一、法令有限,事件無窮,一個法令不可能涵蓋所有問題,因此,任何公務員都必須有正確觀念:在相當層次內,執行法令就是在進行「法令解釋」,以應對萬般狀況;而解釋法令,並非大法官特權,大法官是在行政與司法機關,對於法令之解釋有疑義、有分歧的時候,才出面統一解釋。

第二、台中火災所涉法令解釋,層次很低,自無須驚動大法官;但任何層次的法令解釋,都不能拘泥於文字,像「泡棉」問題,不能因為找不到「泡棉」兩個字就說「無法可管」。

以「泡棉」為例,聯合稽查人員進行稽查,就是在進行「法令解釋」,應就所依據法令之立法目的,也就是「維護公共安全」,檢視所有現場設施,凡不合格者,當場就應下令改善,是屬行政裁量權,市府亦可以「行政命令」明文解釋法令。若只因沒有明列於法條,就兩手一攤或順勢放水,那是瀆職,是不負責任!

胡志強市長一再以無法可管,試圖規避責任,若不下台,等於公然鼓勵公務員瀆職,豈可等閒視之!

(作者為北社社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