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胡 沒法度
◎ 刊登於20110311自由時報
◎ 刊登於20110311自由時報
台中大火舉國譁然,胡志強始終試圖證明,法令規定的事他都做了,是法令問題,他沒問題!
第一、法令有限,事件無窮,一個法令不可能涵蓋所有問題,因此,任何公務員都必須有正確觀念:在相當層次內,執行法令就是在進行「法令解釋」,以應對萬般狀況;而解釋法令,並非大法官特權,大法官是在行政與司法機關,對於法令之解釋有疑義、有分歧的時候,才出面統一解釋。
第二、台中火災所涉法令解釋,層次很低,自無須驚動大法官;但任何層次的法令解釋,都不能拘泥於文字,像「泡棉」問題,不能因為找不到「泡棉」兩個字就說「無法可管」。
以「泡棉」為例,聯合稽查人員進行稽查,就是在進行「法令解釋」,應就所依據法令之立法目的,也就是「維護公共安全」,檢視所有現場設施,凡不合格者,當場就應下令改善,是屬行政裁量權,市府亦可以「行政命令」明文解釋法令。若只因沒有明列於法條,就兩手一攤或順勢放水,那是瀆職,是不負責任!
胡志強市長一再以無法可管,試圖規避責任,若不下台,等於公然鼓勵公務員瀆職,豈可等閒視之!
(作者為北社社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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