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
◎ 刊登於20110119自由時報
十八趴爭議之根本在:是否違憲?考諸前案,一九九六年,蘇煥智等五十五位立委針對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」所提釋憲案,與十八趴相同,關鍵在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解釋。
一九九九年,大法官會議對該案做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:將福利資源作限定性之分配,對「有照顧必要者」提供適當扶助,並未違憲。
唯「四八五號解釋文」對憲法第七條「平等原則」做了明確定義與解釋,並據以要求該條例「應通盤檢討改進」;其解釋要點,自可用來檢驗十八趴:
要點一、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,並非指絕對、機械之「形式平等」,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「實質平等」。
因此,凡具有某年以前年資的公務員,均享十八趴優存利率之形式平等,並不符憲法第七條乃指「實質平等」之大法官解釋。
要點二、對於受益人之範圍,應斟酌其「須照顧之必要性」,不得僅以特定身分作為「區別對待」之唯一依據;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,則「不得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」。
近來媒體及憤怒的「一般人」指證歷歷,有多少公務員,包括肥貓,都具備形式上之公務員身分,但其收入等實質條件,根本沒有「須照顧之必要性」,且一路受到「明顯過度之照顧」,證明十八趴嚴重違背大法官解釋。
要點三、鑒於國家資源有限,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,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,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。
揆諸新年度政府總預算,國家負債空前沉重,馬政府未直接廢掉造成財政重擔之行政命令,反暗渡陳倉搞法制化,也從未查考大法官解釋,予以通盤修正;任令既得利益者繼續享受「明顯過度之照顧」;面對民怨排山倒海,仍不考慮儘速廢止,僅以「口說排富修法」敷衍,行嗎?
絕對掌控立法權的執政黨,是可以悍然不理大法官解釋;但,政府合法性,不僅在於政權取得是否合法,更在於取得政權後,是否遵從司法裁判;不理會大法官釋憲,政府合法性搖搖欲墜!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及北社成員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