聯共制法輪功 ◎ 刊登於20110507自由時報 馬英九經常把中華民國憲法掛在嘴上,那麼,憲法第十三條:「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」,馬就沒有任何理由模糊以對! 中華電信用「換新衛星」所以「頻寬變窄,頻道不夠」這種違反常識的理由,試圖封殺「法輪功」經營的「新唐人亞太台」;而舉世盡知,就像歷代中國皇帝,因為害怕人民「結社」成為造反勢力,而忌恨「彌勒教」、「明教」等民間宗教,「法輪功」從一九九九年以來,一直是中國共產黨「恐懼入骨」的宗教團體! 馬英九說,他沒有傾中,沒有出賣主權。不管中華電信封殺「新唐人」法輪功電視台,所用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,也不管未來做為官股代表的交通部如何處理,請馬利用此時機點,立即宣告馬政府立場:「維護憲法保障的宗教自由」是最高處理原則,除非新唐人電視台違法,否則應保障其續約權。 如果這麼簡單、四平八穩的政策性宣告也說不出口,那麼,就休怪人民要繼續說,馬政府是反民主人權的政府! 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 |
2011-05-31
聯共制法輪功
併選該看美國經驗
併選該看美國經驗 ◎ 刊登於20110424自由時報 美國選制比台灣複雜,但憲政運作本質相同。國人所憂心現任總統「未連任」將出現長達四個月的「跛腳鴨」亂象,美國建國兩百多年間,老早就發生,尤其當跛鴨總統不甘心乖乖跛腳時;而美國史上的問題看守期,正是四個月! 為解決這個難題,促成了一九三三年「美國憲法第二十修正案」大刀闊斧規定:總統副總統就職日於原定日期(三月四日)屆滿之年的「一月二十日正午」提前結束,而繼任者任期則同時開始。 換言之,約八十年前,美國為解決看守期過長問題,現任總統被砍掉一個半月任期!此後看守期雖只剩兩個月,照樣有人使壞(遑論四個月?):譬如老布希特赦涉及「伊朗門」的前白宮官員、柯林頓特赦自己的金主和兄弟;又譬如卡特、柯林頓,頒布兩萬多頁新規定,讓繼任者必須先聽他們的話! 瘦死的駱駝比馬大!別以為只有綠營才該擔心;換作綠營跛腳長達四個月,也許還搞不成台獨,但慢火瓦解促統諸元素,做得到吧?總之,看守總統權力不可能歸零,守分寸也不能寄望聖人;四個月與兩個月,差很大!若沒差,美國砍掉現任任期以縮短看守期,豈非兒戲?何況在高科技環境下,現行兩個月看守期早就被認為,應該再縮短! |
併選 馬縮短任期
併選 馬縮短任期 ◎ 刊登於20110409自由時報 總統立委計畫合併選舉,引發「四個月空窗期」疑慮。很多人以為「五二○總統就職」是憲法規定,其實,憲法及其增修條文、相關法律都沒有規定特定日期! 一九四七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後,國府所制定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(舊版)」第七條規定:「首屆總統、副總統,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。」 一九四八年,首屆總統、副總統由國民大會分別選舉。結果,四月二十日順利選出總統;但因沒有人過半,經四輪投票選出副總統,已經拖到四月底。於是依據「二十日內就任」之規定,選擇五月二十日為就職日;而新舊版選罷法都明定:現任「任滿日」就是新任「就職日」,故從此,無論任期六年或四年,五二○就成為政權交接日。 關鍵在:新總統提前「就職」,現任總統就必須提前「任滿」。馬英九若自認合併選舉毫無私心,那就請坦蕩蕩宣布:無論該如何修憲修法,都不惜縮短自己的任期!否則,當選仍做足八年;敗選又可亂政四個月,即使馬無私,難道不必顧慮後患無窮? 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 |
2011-04-04
最高法院否定恐龍判決
最高法院否定恐龍判決
◎ 刊登於20110404自由時報
近日出現不少力挺邵法官法律見解的聲音,可以理解。但實際上,事發次月,即二○一○年九月七日,在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主持,各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全體出席的「刑事庭會議」中,早就否定了恐龍判決!(會議紀錄見http://tps.judicial.gov.tw/faq/index.php?parent_id=540)
這個會議的規格,與「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」規定的判例會議相當。以下是該會議結論摘要(部分修改為一般語言):
刑法第二二一條所謂「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」,在未滿十四歲的情形,該會議基於:
一、刑法「妨害性自主罪」章,立法當時的立法意旨;
二、民法對於未滿七歲的兒童一概認為「無意思能力」;
三、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、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,對兒童及少年保護的精髓。
認為應該從「保護未滿十四歲的被害人」角度,解釋「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」的意涵,且認為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具體的「違反意願」之表示。最後並表決通過:被害人係未滿七歲者,應以「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」論罪,也就是對於邵法官判決發回更審,不以為然。
可見這根本是法律解釋的問題,無涉修法!我們也才搞清楚,發回更審後,更審法官為何改就「事實審」部分,認定被告沒時間,也沒空間性侵,而改判無罪;因為「法律審」的恐龍判決已遭最高法院否定!而這個議決不過才去年九月的事,人民不禁要問,一個恐龍判決,被「最高法院刑事庭會議」經五十四人表決遭否定的恐龍法官,從司法院院長、地下院長到馬英九仍一路挺到最後,沒問題嗎?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這對夫婦公審日本記者
這對夫婦公審日本記者
◎ 刊登於20110320自由時報
這種腦殘式喊爽,可理解,令人驚駭的是,T台夫婦檔,接續長達三小時的談話節目,竟用漂亮語言包裝,動用超大篇幅,連日修理日本人!最反人性的一次是,特地邀來前日本共同社記者,當眾「受審」,迫使他幾度承認日本人很爛!而語言障礙,每每讓他欲言又止,苦不堪言。
這回災變,日本人民令國際讚嘆,日本政府則確有不及格處,但把一個遭逢國難中的日本人,請到台灣電視節目中連番羞辱,會比台灣藉他山之石、檢討自己國家更重要嗎?有必要用那麼大篇幅,當著日本人重批「日本人浪得虛名」嗎?那種滿臉見獵心喜,太失格了!
如黃昭順立委的前辦公室主任趙志勳先生,先是對日本海嘯幸災樂禍,接著又對前來打氣的國民黨中常委說「現在是只有綠營的意識形態才是正確的喔!」
令人駭異的是,國民黨人之搞不清楚狀況,就像他們也搞不懂,網路虐貓為何會被人肉搜索?實則因為,這些人不人道,用意識形態扭曲人道!
這也是大地震隔天,中國鄉民在各大互聯網站登出「熱烈慶祝日本大地震」,類似標題超過千萬條!
國共這種反人性、不人道異常,當然,與意識形態有關!
老胡 沒法度
老胡 沒法度
◎ 刊登於20110311自由時報
◎ 刊登於20110311自由時報
台中大火舉國譁然,胡志強始終試圖證明,法令規定的事他都做了,是法令問題,他沒問題!
第一、法令有限,事件無窮,一個法令不可能涵蓋所有問題,因此,任何公務員都必須有正確觀念:在相當層次內,執行法令就是在進行「法令解釋」,以應對萬般狀況;而解釋法令,並非大法官特權,大法官是在行政與司法機關,對於法令之解釋有疑義、有分歧的時候,才出面統一解釋。
第二、台中火災所涉法令解釋,層次很低,自無須驚動大法官;但任何層次的法令解釋,都不能拘泥於文字,像「泡棉」問題,不能因為找不到「泡棉」兩個字就說「無法可管」。
以「泡棉」為例,聯合稽查人員進行稽查,就是在進行「法令解釋」,應就所依據法令之立法目的,也就是「維護公共安全」,檢視所有現場設施,凡不合格者,當場就應下令改善,是屬行政裁量權,市府亦可以「行政命令」明文解釋法令。若只因沒有明列於法條,就兩手一攤或順勢放水,那是瀆職,是不負責任!
胡志強市長一再以無法可管,試圖規避責任,若不下台,等於公然鼓勵公務員瀆職,豈可等閒視之!
(作者為北社社員)
2011-02-25
一中有多優?
一中有多優?
◎刊登於20110225自由時報
總統府批小英的兩岸論述「空洞無物」,因為小英沒有提「一中」,也沒有提「九二共識」。小英高不高明另當別論,但「一中」值得這麼臭屁嗎?遠的不說,單單台嫌遣中案,菲律賓不就用「一中」給馬政府狠狠一巴掌?馬怎麼還有臉說「一中」的優越性與無可取代性?
如果「一中」這麼值得驕傲,那麼請問,案發當初,中國準備將台嫌送到中國時,有沒有跟海基會打聲招呼?不要說徵求同意,只是卑微的打聲招呼,有嗎?
答案是有,但沒轍?或者答案是沒有,更沒轍?請總統府好好面對這個問題:府方老是把「九二共識」「一中」說得像「無可迴避的唯一真理」,那就請把「一中」框架下,「台嫌遣中」案發那三十八天,馬「一中政府」所有運作過程公布出來!
請好好說明「一中原則」對於維護我國司法管轄權及主權,究竟起了什麼積極效用?換句話說,請以本案為例,證明一下「九二共識」「一中原則」的優越性!
(作者為北社社員)
2011-02-22
2012紅色警戒
2012紅色警戒
◎ 刊登於20110222自由時報
二○一二國共策略聯盟,顯然已開跑!路徑不明,但從馬面槍擊案開始,就滲透出紅色元素的存在。近來,馬政府糗事接二連三,若率爾認定馬必驚慌,那就忽略了紅色元素已然啟動的關鍵性與明確性;而事實上,馬未驚慌,反相對氣定神閒,可不是?
戰略上次要者,任人罵臭,馬不為所動,甚至加碼宣示其定見,譬如台嫌遣中案,中國霸凌,馬卻訓斥官府,不准直呼中國!很明顯,這不符馬慣性;讓人強烈感受,馬正遵循國共協同戰略,開始在放棄甚麼,同時,想殲滅甚麼。
這得用毛澤東的「殲滅敵人有生力量」的戰略來理解:不在意佔領多少據點,而會在意對方「有生力量」也就是最有生命力的點在哪哩?可能是最善戰部隊,也可能是最具凝聚力的人事物。判定後,集中兵力,各個擊破;包括放棄原據點,向該「有生力量」集結,包圍之,殲滅之。
因此,我們將一件又一件看到,凡有利於綠營的「台灣有生力量」,馬會不手軟,寧挨罵,也要集中火力,各個殲滅之或消耗之。一個小案例,可感受此戰略細膩程度:楊志良網拍五百萬的那個包,就可以部分消耗掉台灣人心中,威靈顯赫的「陳定南公事包」;而二二八紀念館常設展爭議,也是相同戰略,選前不擇手段,消耗掉「台灣人特大號有生力量」;至若陳雲林直搗南方,亦然。
這夠狠,綠營可有對策?唯圍魏救趙,攻其所必救!緊緊咬住馬「執政劣勢」,蒐集無能又詐騙之電視新聞片,以事實呈現;而事實,無可狡賴,是謂執政劣勢。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及北社成員)
2011-01-19
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
十八趴違背大法官解釋
◎ 刊登於20110119自由時報
十八趴爭議之根本在:是否違憲?考諸前案,一九九六年,蘇煥智等五十五位立委針對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」所提釋憲案,與十八趴相同,關鍵在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解釋。
一九九九年,大法官會議對該案做出釋字第四八五號解釋:將福利資源作限定性之分配,對「有照顧必要者」提供適當扶助,並未違憲。
唯「四八五號解釋文」對憲法第七條「平等原則」做了明確定義與解釋,並據以要求該條例「應通盤檢討改進」;其解釋要點,自可用來檢驗十八趴:
要點一、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,並非指絕對、機械之「形式平等」,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「實質平等」。
因此,凡具有某年以前年資的公務員,均享十八趴優存利率之形式平等,並不符憲法第七條乃指「實質平等」之大法官解釋。
要點二、對於受益人之範圍,應斟酌其「須照顧之必要性」,不得僅以特定身分作為「區別對待」之唯一依據;至於給付方式及額度,則「不得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」。
近來媒體及憤怒的「一般人」指證歷歷,有多少公務員,包括肥貓,都具備形式上之公務員身分,但其收入等實質條件,根本沒有「須照顧之必要性」,且一路受到「明顯過度之照顧」,證明十八趴嚴重違背大法官解釋。
要點三、鑒於國家資源有限,有關社會政策之立法,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,並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關係。
揆諸新年度政府總預算,國家負債空前沉重,馬政府未直接廢掉造成財政重擔之行政命令,反暗渡陳倉搞法制化,也從未查考大法官解釋,予以通盤修正;任令既得利益者繼續享受「明顯過度之照顧」;面對民怨排山倒海,仍不考慮儘速廢止,僅以「口說排富修法」敷衍,行嗎?
絕對掌控立法權的執政黨,是可以悍然不理大法官解釋;但,政府合法性,不僅在於政權取得是否合法,更在於取得政權後,是否遵從司法裁判;不理會大法官釋憲,政府合法性搖搖欲墜!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及北社成員)
2011-01-06
溫和暴政
溫和暴政 ◎刊登於20101230自由時報 法國政治思想家托克維爾說:如果暴政出現在民主國家,會是「溫和暴政」,將比帝王暴政更廣泛,且因相對溫和,人民沒感覺。 洪英花法官事件是馬政權兩、三年來,遂行「溫和暴政」的惡行之一;五都選舉結果,則證明托克維爾理論正確:人民被暴而無感,恐怖!與敵國簽協議,黑箱獨斷,拒斥實質審議,是典型暴政!而雙手抓狂,染指司法,更是「溫和暴政」之極,意圖依法施暴! 揆諸歷史,民主權力與司法獨立之進化,就是從暴君分權的過程;如今馬接連迫害法官周占春、洪英花,是反其道!企圖將台灣已然分立的公權力,用非武力溫和手段,實質奪回,行暴政。 一○四份法官問卷,回收卅份,十九比四,撲殺洪英花!正義何在?憲法賦予法官崇高地位,竟任由一小撮同僚,奪權,判良窳?可乎?合憲乎?常言司法大病灶:獨立為名,行獨攬之實,制衡機制,零!信然。 法官評鑑,為何捨最具「專業制衡」意義的律師? 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等,多年來經常性進行法官評鑑,為何不納入法定機制?此其一。 近年法官貪瀆案接連爆發,貪瀆者,竟可長期盤據法官自律組織,足以反映:現行制度之自閉與喪失免疫力,也反映所謂法官評鑑之荒謬!而回歸審判品質,制度迫使自外於社會,恐龍法官存焉!至於探討已久,能抑制公權力濫用,能與「公民常識與價值觀」接軌的陪審制,為何遲不引進?此其二。 二○○九年,日本重新引入陪審制;而早在一七七六年,美國獨立宣言所指責「英王剝奪了殖民地人民,由陪審團審案的審判利益」就已經是獨立主訴求,那是向國王分權奪權的革命;馬,反革命!想染指司法權,搞暴政;謹呼籲重新嚴肅思考,加速引進陪審制,以平衡或抑制,被惡搞的司法權! 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 |
郝裝傻 檢調也裝傻
郝裝傻 檢調也裝傻 ◎刊登於20101225自由時報 郝龍斌的「新」內閣,幾位戰犯級幫凶,回鍋的回鍋,升官的升官,更刺激我們警覺,該辦郝龍斌了吧? 新生高偵辦久矣,就看檢調的良心與信仰;花博,沒問題嗎?只舉一端:花博「舞蝶館等」、「夢想館等」及「花茶殿等」三工程案,最後均只剩一家投標,且決標金額與底價差距,兩案只差百分之○.一,另一案完全命中!沒有弊端嗎?眉角就在,三標案均採備受爭議的「異質採購最低標」方式決標! 何謂異質採購?一般決標方式有個缺點:若只比價格,容易造成條件較差者,反因標價最低而得標,造成品質低劣。於是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訂有「最有利標」決標辦法,加入價格以外決標元素,但前提有二:必須是「異質」採購;不宜以最低價決標者。 所謂標案之「異質」是「異」在:這種標案的施工或勞務供給之好壞,不能只看價格,而必須將其他條件列入「評選」。舉例,找建築師,你就不能以「最低價決標」,因為能力及實績,天差地別! 立意很好,問題在「最有利標」捨「一翻兩瞪眼」的最低價決標,而改採「綜合評選」,就活生生加入容易上下其手的「人」的因素。三案評選委員,「府內評委」都過半數,對照妙不可言的決標金額,沒問題嗎? 再者,市府不直接採「最有利標」作業,而依據行政院工程會為了防弊而加料的「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」辦理,該須知本意在,若廠商差異小,評選後仍以最低價決標。可明眼人一看便知,不管如何防弊,均可透過「評委」操控。市府利用此法令漏洞,故意對外標榜是「公開招標」、是異質採購「最低價」決標以掩人耳目,由決標結果來看,根本是欲蓋彌彰! 檢調還能裝傻嗎? 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 |
依法國旗應該在哪裡
依法國旗應該在哪裡 ◎ 刊登於2101221自由時報 當賴幸媛笑得很超過,很堅不可摧的時候,就表示她又以「馬核心外圍台籍砲灰」的角色,為「馬背叛台灣人」塗脂抹粉。甚麼「國旗原本在哪裡,就在哪裡?」根本馬屁不通!這面國旗,對內,燒掉它,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;可當面對「軍事敵國」,藍綠就應一致對外,「愛在哪裡就在哪裡」以宣示主權! 就算退而求其次,我們也要問,「原本在哪裡」能不包括「法定應懸掛國旗」的地方嗎?當然不行!若不包括,就是馬違法! 依據「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」規定,政府機關學校團體,及軍事部隊「應於禮堂及集會場所之正面中央,懸掛國旗於國父遺像之上。(第六條)」;「應於適當地點,樹立旗杆,每日升降國旗(第十條)」。 圓山飯店由交通部所屬「台灣省敦睦聯誼會」管轄,故宮則直屬行政院,後者百分百是官方,前者至少是半官方;再者,全世界大飯店慣例,都升起入住「貴賓」之國旗與本國國旗。陳雲林雖Q咖,在馬眼中,可是「貴」不可言! 這兩個地方,敢說國旗「原本」都不在「依法依慣例」都應該在的「那裏」嗎?還有,陳雲林車隊所經之處,附近有多少政府機關學校,甚至軍隊,而依據過去馬迎欽差、迎貓熊的無可救藥紀錄,大有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。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:「意圖侮辱中華民國,而公然損壞、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、國旗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」,而「除去」國旗本身,正是「意圖」侮辱國家,以滿足對方「你必須承認你不是國家」的公然侮辱之要求,乃天下盡知! 謹呼籲全民,發動搜索,將所有依法、依慣例應懸掛的國旗,卻遭「損壞」、「除去」或「污辱」的證據,提供給媒體,或在網路發布;且告訴馬政府,「原本」依法,國旗「應該在哪裡」的正確答案,並繩之以法! 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 |
誤打誤中三都
誤打誤中三都 ◎刊登於20101218自由時報 案發三週了,檢方大開記者會,強調依據證據顯示,「幾可確定」全案是馬面誤擊。 提醒檢方,若真如外界之合理懷疑,檢察官顯然「一體」奉命,要排除「政治動機」,要排除「為了影響選舉」;那麼,檢方就無法解釋,馬面為何選擇那個時間,那個地點?為何選擇那樣的行凶方式:死無退路,卻必留下「現場打著燈光,台上當眾行刑」之聳動畫面,巧妙提供選前之夜瘋狂炒作? 若只是鬧場,只是要對方丟臉,不管槍擊目標是誰,為何不從台下射擊非致命部位,以留後路?更不解的是,現場警方及黑道部署,證明事先知情有人要鬧場,為何不盤查馬面這種曾威脅總部,而助選人員甚至警方也認識的特定對象? 誤擊說,鬧場說,能說通以上問題嗎?再者,檢警一路認定目標不是連勝文,那麼,使連勝文臨時改變行程的那通電話,到底來自何人?希望公布此一關鍵線索的呼籲此起彼落,檢方為何寧可挨罵,就是堅不透露? 再者,檢方再怎麼想草草了結,再怎麼害怕李昌鈺介入,杜義凱這位關係人,檢方為何沒有勿枉勿縱的動作?一句「奶粉錢」,一句不合邏輯的「誤擊」,就要人民吞下去嗎? 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 |
ECFA維基解密
ECFA維基解密
◎刊登於20101214自由時報
而這也正是反對簽訂「這樣的ECFA」之核心隱憂!沒有人反對與中國簽協定、改善關係;問題是,如此包山包海的全架構協定,必遭「軍事敵國」綁架!
但泛統論者卻策略性,把這個意思化約成一句話:民進黨就是反ECFA!並接著導向「民進黨鎖國」;從五都選前到選後,他們賣力製造一個假象,好像ECFA已經成功得不得了,民進黨根本避談!
十三日聯合報華姓記者則細數小英過去主張,然後質疑蔡英文「她有可能調整民進黨的定位與走向嗎?」好像小英已經嚇到準備拔掉民進黨政策?又好像是說:小英還敢反ECFA嗎?
不懂!到底發生甚麼事?甚麼成績單?甚麼民意反應?證明發展中的ECFA,已成舉國歡騰的偉大政策?我們聽到的只有中國政治外交打壓,沒半點放鬆;對進口台灣種苗,更刁難;台灣貧富不均更嚴重,泛統們究竟在樂甚麼?
除了反對包山包海之外,精確說,反對簽,是反對馬簽!反對馬政府簽!看看中科三、四期爭議,馬政府對法院之藐視,雖然我們對法院也有意見;看看美牛進口案,蘇起竟敢代馬展現「議定書高於法律」那種悍然不守法的暴君式氣燄!還有,ECFA簽訂過程死守黑箱,那種悍拒「直接民權決定重大政策」的霸道,整個馬政府最終歸結到一個概念:凡可取給於中國者,必獨斷獨行;凡無涉者,像二代健保,就隨民意做流水。沒有理想,沒有治國方略,滿腦只有中國。
(作者為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成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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